2008年9月2日,万虹公司委托人在深圳某图书市场以3592元购得4台诺亚舟点读学习机NP12,获取了相关证据,随后于11月中旬一纸诉状起诉至深圳中院。由于该产品分别由新诺亚舟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研发、创新诺亚舟电子(深圳)有限公司生产、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,此案被告共包括这3家企业。万虹公司指称,该公司享有专利号为ZL200420003299.8的“电子发音书装置”的独占许可使用权,三被告未经许可产销诺亚舟点读学习机,侵犯了其合法权益。
在审判过程中,三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。在口头答辩中,被告称已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,不构成侵权,同时平治公司本身是合法销售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深圳中院在审理中认为,原告的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,依法受法律保护,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不影响案件审理。因此,被告辩称不构成侵权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,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,同时创新诺亚舟、新诺亚舟两被告向万虹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。
据悉,将诺亚舟推上被告席的万虹公司创建于1992年,是一家集研发、制造、销售为一体,专事教育电子、数码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科技企业,陆续推出了点读机、无线点读机等产品。2007年,万虹公司曾起诉中山市学而乐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并胜诉。
目前,不服一审判决的诺亚舟方面已经提出上诉。记者昨天多次致电试图了解上诉情况,但该公司总机一直处于自动转接状态,无人工接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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